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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否定证据可诊断为职业病

2013-10-18 09:207720铁艺大全
 曾经发生在河南的“开胸验肺”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事件也揭开了我国当前职业病的鉴定与诊断方面存在的巨大漏洞。因为用人单位都不愿“自证其罪”,因此在职业病的鉴定方面员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卫生部昨天公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将承担不利后果;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医院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任人将被撤职。

  按照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资料。根据需要,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其依法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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