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如何应对工资被拖欠?(二)

   2013-11-07 6970
 1.由于发包单位不给工程款,包工头无力支付工资时农民工该怎么办?

现在很多情况下,不是包工头逃跑了,而是工程完工后,承包的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想给农民工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和包工头合作,有时候能顺利的拿到工资。农民工兄弟在拿不到工资时,常常就去找包工头,不管怎么说,自己是跟着包工头出来干活儿的,现在拿不到工资,自然要去找包工头。而包工头也往往答应给,只是说现在上级单位没有给他结算工程款,他现在也没法给农民工发工资。如果包工头给农民工打了欠条,而后包工头拿不回工程款的情况下,就要面临着自己承担所有民工工资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和包工头合作,共同向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要工资就是比较好的办法。如何合作呢?
办法一:让包工头来给民工作证。民工手里的证据常常只有包工头的欠条,他们能证明的也就是跟着包工头来工地干活儿。而包工头手里则会有和上级单位的工程承包协议,该协议能够证明上级单位将工程给了包工头。因此,如果农民工起诉用人单位要求其支付工资时,包工头可以在法庭上出示自己的协议书,以此来证明:第一,农民工确实是在该用人单位承包的工程中干活儿;第二,该工程确实是用人单位转包给包工头的,由包工头领着工人来干活儿的。这样,让包工头来做证人,不仅可以证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可以证明当初约定的工期长短、工资数额、支付时间、其他待遇等等问题。包工头和民工通力合作,在法律和事实面前民工拿回自己工钱的胜算就回很大,也能节省他们许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而将来如果包工头需要在通过诉讼要工程款是广大民工也可以出庭作证,这对包工头来说也是非常有利的。
办法二: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4年9月6日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15条规定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此以后如果单位交纳工资保障金,上面单位不给钱的话,包工头就可以与民工协商,共同申请从工资保障金中扣发。
办法三:一般来讲,包工头都是在建设领域摸爬滚打了多年,对建筑行业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也有了相当的经济实力,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涉及的民工人数较少(20人以内)的,可以先垫付民工工资,以保障他们的收入和生活,一方面可以增加他们的信赖,另一方面为以后自己的开展树立好的信誉形象。而包工头在向上面单位索要工程款时就能得到民工们的大力支持,相信有这么多民工的作证,包工头有很大把握能赢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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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口头约定的工资农民工该如何保存证据?
如果农民工朋友是跟着包工头出来干活儿的,包工头常常并不和你签订合同,只是口头上说干什么活儿,每天给你多少钱,吃住怎么算,将来什么时候给工钱,等等。可要是工程完工了,包工头说上面的发包方还没有给结算工程款,没法给你发工资;或者他自己结算清了之后带着你们的血汗钱跑了,或者当初说的给你每天60块钱,可结算的时候按照每天45块钱给你;或者你本来干了80个工,最后他却说只干了60个工,平白无故的扣了你的20个工。遇到这种情况,农民工要回自己的工资可就有了很大的问题。该怎么办呢?怎么样做才能让包工头不敢随便拖欠工资,或者拖欠了之后也能顺利拿到工资呢?
首先,农民工朋友跟着包工头出来干活儿,最好能写一个书面的字据。如果你和包工头说签订劳动合同,而包工头却说要是想签合同就别干活儿了。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肯定不会为了一份合同而丢了工作,可这时劳动者也不能完全听包工头的,即使不能签合同,也要让包工头写个字据什么的,让他把每月(天)给多少钱、工期多长等等内容写下来。如果包工头连这个也不愿意写的话,为了确保以后不会白白给包工头干活儿,劳动者最好带一个小录音机放在裤兜里,将你和包工头说的话都录下来,然后将录音内容整理成书面的材料,将来这就可以作为口头约定的证明。如果劳动者在当初出来干活儿的时候没有让包工头打条,也没有做录音,那在纠纷刚刚发生之时,也可以赶紧录音。直接找包工头谈,或者打电话做录音都可以,这个时候只是你和包工头之间谈话,对方一般不会那么防备,也不会当面推翻他跟你说的话。农民工朋友在录音的时候要注意,录音机的质量要好一些,你在录之前自己先试试,看能不能听清楚录下来的内容,如果录下来的声音质量太差,根本听不清楚,那在仲裁庭或者法庭上都是没用的。录音的时候,还要注意说话要靠近对方,自己说话要清楚,要把自己和对方约定的内容都一条一条问出来。当然这不是说你要一本正经的问他,而是你和对方闲聊的时候,要把有关工种、工钱多少、工期多长、什么时候发工资等等和你的利益相关的内容都让他说出来,录下来。
其次,如果农民工朋友和包工头是在建筑工地打工,那除了要让包工头打条以外,最好能保存上级用人单位给你发的有关凭证。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劳动者,虽然是跟着包工头出来打工,但实际上并不是和包工头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和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的上级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这是我们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任何工程都不允许发包给个人,只能是有建筑资质的公司才能承包,包工头承包工程就是不合法的,劳动者也就不可能与他形成劳动关系。所以劳动者就要把用人单位给你的工作证、出入证、考勤表等等都保存下来。发生纠纷找用人单位的工地负责人时,也要带录音机做个录音。你可千万不要觉得这样麻烦,有这些证据,就可以说明你是给公司打工,不是给包工头打工。这样的好处是,即使包工头拖欠工资或者卷钱逃跑了,你都不用去找包工头个人,可以直接去找用人单位,让公司给你钱。去劳动部门举报或者到法院起诉时,也就可以直接针对用人单位要钱了。比如,刘文青等15人跟着陈建到北京某大厦的工地打工,干完活儿之后,刘文青和其他工友屡次找陈建要钱,陈建却总是推脱。拖了两个多月之后,陈建却和该工程的承包单位江苏某建筑公司把他们15人的工资都结算清后卷钱逃跑了。刘文青这15个人和江苏某建筑公司要钱,可他们却说,他们是把工程包给了陈建,和刘文青等15人没关系,现在他们已经把钱都给陈建结清了,让刘文青他们去找陈建。可这么大的北京城,去哪里找陈建呢?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吴文青这15人没有去找陈建,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了承包该工程的江苏某建筑公司,得到了他们的工资。


3.用人单位变更农民工如何要工资?
劳动者被拖欠工资后,有的用人单位会以变更工商注册项目来逃避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如用人单位变更工商注册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变更注册地址等。但劳动者不要担心,根据法律的规定企业变更在工商部门注册的重要事项,如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企业注册事项变更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明变更前后的两个用人单位实际是一样的,劳动者就可以向变更后的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资、补偿金等。在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的用人单位(如果原单位名称存在就是分离出一个新的单位)。这时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可以向原单位主张权利;劳动者分到新单位的,可以向新单位主张权利,不论用人单位名称或其他事项变更情况是怎样的。当然,几个企业合并成一个情况下也是一样的。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破产农民工应该向谁要工资?
打工者所在的用人单位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了,这样的状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是法人,就要宣告破产了。在破产程序中,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优先支付的。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解散,也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如果原单位是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的,拖欠的工资应当由上级主管部门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4条规定:“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第37条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如果劳动者打工的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组织,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经营不善,也不可能申请破产的。那么,用人单位要是因为经营不善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一直拖欠着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该怎么办?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三)合伙企业的债务;(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第六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如果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想解散的话,首先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当时没有拿到工资,就应当在5年内要求老板支付,否则超过5年,你再要工资就不会受到法律保护了。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2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劳动者如果是给个人独资企业工作的话,在该企业无法继续下去的时候,处理办法和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是相同的。同样要注意5年的时效规定。

5.误工、窝工时农民工工资该如何支付?
首先,你要分清楚是因你的原因还是非因你的原因停工。如果非因你的原因,例如:停水、停电等你就有权利要求老板给你支付正常的工资。我们国家的法律(指出法律名称)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按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向你支付基本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各地规定不同,具体标准可以参见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发布的数据。也就是说,按照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劳动者支付工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就是一个月。如果停产超过一个月了,劳动者在这个月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北京市打工的就是不得低于580元。劳动者在某个城市打工,应当先查查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以防止用人单位侵犯自己的权利。如果劳动者在停产期间并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也不能说不给劳动者一分钱,而应当按照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基本生活费。不过,要是因为是你自己造成了工程停产停业,比如违反规定操作造成了机器的损坏等原因,那在这段时间里,用人单位就可以不给你支付工资和相关待遇了。但这里有例外,如果停工是因为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了,那不论劳动者对事故是不是有责任,在停工留薪期内(就是劳动者治疗休养的时间内)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如果劳动者因为自己的原因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比如违规操作造成停产,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处罚。处罚的形式一般就是两种:罚款和开除。如果经济损失不是很大,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规定了,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如,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是800块钱,老板要扣2000元工资,他不能到月底时连一分钱都不给劳动者发,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老板可以只给劳动者发580元,每个月都扣一点,一直到扣完为止。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05年天津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喻国强诉被告天津市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喻国强在2004年4月1日受雇于天津市某发展有限公司,双方口头约定,喻国强担任公司的工程部部长,每月工资2000元,每月6、7日发薪。公司每月在他的工资里扣200元做押金,待年底一并发放。2004年8月6日,公司宣布自2004年8月7日起放假,放假期间不发工资,暂定于到2004年9月1日上班。2004年9月1日公司却突然通知喻国强,他被解雇了,但他的工资一直没给他。喻国强一直催公司要他的工资,公司就一直拖着。没办法,喻国强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给他从2004年7月1日到2004年8月6日的工资共2399.9元,给付喻国强被公司扣留的自2004年4月到2004年6月的工资600元,按照相关规定给喻国强自2004年8月7日到2004年9月1日放假期间的工资480元(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天津某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喻国强在2004年7月1日到2004年8月6日工资2399.9元,2004年4月到2004年6月被扣的工资600元,应当支付给喻国强。喻国强要求支付其在2004年8月7日到2004年9月1日放假期间的工资480元,参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作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喻国强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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